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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客户服务高级经理任职要求_任职资格_岗位职责 试用期注意点!

关键词:任职要求
发布时间: 2019-06-28 16:25
上海客户服务高级经理任职要求_上海客户服务高级经理任职资格_上海客户服务高级经理岗位职责


上海客户服务高级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客服团队的日常管理,管理并支持直销柜台和客服岗日常工作;
2、优化直销柜台及客服及业务流程及话术;
3、受理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客户投诉;
4、倾听了解客户的需求,适度引导产品销售;
5、维护与完善客户资料库;
6、熟悉客服中心系统操作及运营管理;
7、客户关系维护相关活动的策划、实施。
职位要求:
1、具有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验,金融类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善于与客户沟通交流,沟通、协调能力强;
3、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风险意识强;
4、能快速适应新工作环境,有很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能承受较强的工作压力,热爱客户服务工作;

5、了解证券市场业务、基金业务者优先。



试用期注意点!试用期,这个敏感的词汇,它表示你还不是一个正式的员工,如果过不了试用期,那你就不能继续留在你心仪的公司了,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看一看试用期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吧。
1.能否提前转正缩短试用期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必须经合同主体协商一致。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老板想让你继续留在公司,为表示诚意,缩短你的试用期,其实还要看你想不想继续留下,如果你不愿意,也可以离开。
2.试用期合同能否单独签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46条第5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其实是不能这么做的,如果这么做,当企业要解除合同时,你往往得不到你应有的经济赔偿。
3.双方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要你延长试用期,你就一定要听他们的话吗,当然不行,约定好了一个月就是一个月,本来你到了试用期就该成为正式员工了,干嘛还要做一个试用期的员工呢。
4.员工病假,能否分段执行试用期
相关法规: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6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5.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能辞退吗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