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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企业拒绝求职者的理由能再奇葩点吗?

关键词:劳动协议
发布时间: 2019-06-27 17:08
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现在很多人为了得到工作就会隐瞒自己真实的婚姻情况,那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职工隐婚入职不构成合同欺诈
隐婚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特别是职场中的女性,网友“月光妖娆”就是其中一个。但是,有网友隐婚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网友称,今年5月,她应聘到一家外资日化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她填了“未婚”。7月份,由于意外怀孕且有先兆流产的迹象,为住院“保胎”,她向公司说明真相。不久,公司以“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网友想知道,女职工“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企业拒绝求职者的理由能再奇葩点吗?

前几日,微博上一个成都妹子小赵求职时遭遇了一个奇葩的拒绝理由:因其25岁还单身,而被公司拒绝。然后,这条微博迅速上了热搜榜,引起了大家的激烈讨论。当事者HR表示,小赵25岁还单身说明她的人际交往有问题,同时也怕以后小赵交了男朋友后会分心影响工作。

小编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企业不录用小赵的真实原因,或许还是因为小赵的条件不符合该公司的要求也或者是有更好的人选,所以不得不找这样一个借口来拒绝小赵。当然,也不排除对方的HR就是因为这个理由拒绝的小赵。

其实,企业面试,拒绝求职者是很正常的事情,直接把拒绝的真实理由告诉求职者就可以,如果HR不走心的编出一些奇葩的拒绝理由,那不仅会降低公司的整体形象,还会涉及到招聘歧视,更会给求职者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案例1
一名网友发帖吐槽,自己在应聘一家公司后,感觉很顺利,并且通过内部消息得知该公司已经在为她安排具体职务了,没想到突然接到对方HR的电话,询问自己的属相,当得知自己属蛇后,被以和老板属相相克为由拒绝了。

案例2
有一名网友被拒绝的原因竟然是“长得太漂亮了,因为公司男性同事比较多,女职员如果长得太漂亮会让男职员分心,从而影响工作”。

案例3
曾有网友在微博中晒出一段聊天记录,称有毕业生在招聘会上被一家公司拒绝,原因竟然是该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名字太长。不少网友认为,招聘单位的理由明显是对毕业生的歧视。对此,该高校某副院长认为,用人单位的拒绝理由过于荒谬,是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

案例4
一名大四的学生,因为面试时用的是苹果手机而被拒绝录用,理由是面试官感觉她是个不能吃苦的“富家女”。而他们公司工作量比较大,需要可以吃苦耐劳的员工,因此该学生不适合去他们公司工作。

案例5
裴女士因为自己的姓氏而被多家公司拒绝,因为“裴”谐音“赔”,多以很多老板都不愿意录用裴女士,对此,她自己也很苦恼。

对于以上种种现象,有专家认为,这是对求职者的不尊重,也是一种变相的招聘歧视。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者,企业可以直接表明是业务能力或者个人条件哪里不符合,编造出种种的理由反而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