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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变更书

关键词: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19-12-11 09:50
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

对于劳动合同来讲,在成立生效之后,虽然可以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实践中也是可能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这一般是由于特殊理由造成的,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据约定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取消了约定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有法定的条件,没有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做这样的调整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随意的终止劳动合同。

二、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吗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新法与旧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因此在该问题上两法有冲突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在新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可以再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因此如果有约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的约定,那么违反法律约定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现行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终止条件,则该终止条件2008年1月1日后将无效,即不能再以约定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如下变更: 甲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说明:甲乙双方同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时,可采用此文书式样,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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