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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盈利能力 途牛拆分度假、金融两业务设子公司 互联网金融20条到底是什么?

关键词:企业领导
发布时间: 2019-06-20 18:35
凸显盈利能力 途牛拆分度假、金融两业务设子公司

继同程旅游合并万达旅业、阿里旅行更名“飞猪”后,在线旅游商途牛(TOUR. NASDAQ)宣布将分拆旗下业务。

11月8日,途牛旅游网CEO于敦德宣布,途牛将成为集团化公司,业务将拆分为旅游度假子公司和金融科技子公司两大板块。途牛集团化发展的目的在于服务机票、酒店、金融、影视、婚庆等新业务板块的高速增长。

“途牛深耕在线休闲旅游市场10年,通过差异化发展,盈利能力稳步提升;未来,通过集团化发展,途牛的成熟业务及创新业务都将获得更有深度和广度的发展空间。”于敦德在接受记者专访时透露,度假这类成熟业务有利于稳步提升盈利能力,通过集团化促进新业务。

记者获悉,目前的在线旅游商(OTA)行业,途牛、去哪儿等大量业者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论从业绩还是投资人角度而言,这些企业都需要凸显自身价值,一改亏损印象。此次途牛是将麾下优势的度假业务分拆出来,让外界看到其盈利可能,而相对不明朗的金融科技板块则独立发展,减少风险,以此提升投资者信心。

自2014年5月上市以来,途牛就一直处在亏损之中,当年二季度亏损额为1.136亿元。时隔两年,途牛的亏损额度已经扩大了5.7倍。2016年二季度,途牛销售与市场营销费用为6.233亿元,同比增长169.0%。主要是由于品牌营销,本地化营销,VIP客服团队的扩充等所致。2016财年第二季度,途牛实现净营收为24亿元,同比增长55.6%;净亏损7.669亿元,而上年同期净亏损为2.462亿元。

由于价格战、疯狂营销等,途牛、去哪儿等大量业者都在亏损,即便是处于盈利状态的行业龙头携程,也一度因价格战成本过高而利润下滑。

参照国家旅游局、艾瑞咨询发布的数据预估,2016年整体旅游市场中,线下度假占比83.3%,在线度假B2C占比12.2%,在线度假B2B占比仅4.6%。截至目前,超过5000万的会员成为途牛稳步发展的重要动力。今年二季度,途牛老会员交易额已超过途牛整体交易额的59%。

由上述数据可见,度假业务是途牛的核心价值,应该也是其分拆后的重点板块。而于敦德的一番话似乎也在向外界展示,分拆后其未来度假业务盈利的可能。

“从企业角度而言,途牛等业者必须调整架构来让外界看到自身的核心价值和盈利能力,但其短期内要实现盈利的确很难,于是策略性调整成为不错的手法。”劲旅咨询首席分析师魏长仁指出,相对而言,旅游度假是稳定的现金流和核心业务,途牛将这块业务突出,给外界看到其未来盈利能力。尚处于摸索阶段的金融科技类业务分拆独立运作,若经营得当则可作为补充,若经营不佳也不拖累核心业务。

海航目前是途牛大股东,途牛的盈亏也关系到航海系的利益。

“途牛将烧钱的业务分拆,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业务突出,也是给投资人一个说法,且进一步依托海航的航空资源获得更多旅游大交通合作。”魏长仁分析,这与此前同程旅游拆分网络和旅行社业务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凸显核心价值。

“未来品类拓展的可能性不仅体现在旅游上,旅游相关品类也会越来越多,只要能围绕核心资产服务客户的相似消费需求,我们都会延伸。” 途牛旅游网总裁严海锋表示,途牛还在金融、影视、通信、婚庆等领域表现出持续高速增长的潜力。

途牛影视自去年10月运营,截至目前共拍摄100多个旅游目的地和景区,累计制作节目视频120多支,电视受众突破3000万人次、互联网播放量突破2亿次。

“除了集团化架构,我们还将推出创业合伙人计划。笛风假期、途牛婚庆、途牛影视、途牛金融,是我们创业合伙人计划的第一批先行者,它们在接受市场和消费者考验的同时,可获得更好发展。”严海锋表示。

来源|第一财经互联网金融20条到底是什么?

中国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条意见》)。社会热议讨论将近两年多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终于出台了。

这几年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各种意见、争议、讨论等非常激烈。围绕是否应该匆忙出台所谓监管、管理制度办法等争议不少,围绕如何出台监管办法,出台一个怎样的办法更是莫衷一是。

那么,千呼万唤始出台的这个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呢?媒体铺天盖地喧嚣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是给互联网金融立规矩等等。

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和观点都不准确,不全面。研读这20条,其核心内容是立足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上的监管和管理。整个20条中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是第一位的,监管是从属的,是第二位的。

从整个谋篇布局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占居三大项的第一项,占全部20条的近三分之一。

从内容上看,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放在首位,明确强调支持互联网金融各种形态的发展,并把其定位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金融工具,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草根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20条意见》要求,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从监管上来看,《20条意见》将争议最大的网络个贷即P2P定位为民间借贷,并划出了底线,是完全正确和准确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是完全必要的。

并对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明确划分了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任务,这是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和趋势非常必要的措施。

笔者感受最深的是,《20条意见》的出台,彻底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业中的合法地位,使得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互联网金融正式登上大雅之堂。这个意义非常之大,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最值得高兴和庆幸的事情。

当然,不可否认《20条意见》中确实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20条意见》说,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没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脱离了金融的属性,否则为何叫做互联网金融呢?

没有改变风险的四性中首先从隐蔽性看,互联网金融要比传统金融阳光一些。

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小额分散性等在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上要远远弱于传统金融。

互联网金融一般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没有大型重要性银行发生风险引发的强传染力。

《20条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没有概述清楚,只是给了一个非常不完善准确的概念而已。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挖掘金融交易对象的信用,从而实现传统金融不能做到的风控,这个本质属性没有表述。

接下来,出现的问题是对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上的运用,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上的作用都没有过多表述。

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上。《20条意见》说,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笔者认为,不仅限于银行机构作为存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应该作为第三方资金存放机构。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20条意见》是一个基本完善,操作性强,分工已经非常明确的好政策措施。接下来可以直接进入落实阶段。

除了《20条意见》中明确要求制定细则外,针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具体业态不必要再制定任何实施细则。

防止政出多头,相互打架。如果对一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哄而起出台多种监管政策,背离了放权于市场的改革方向。

笔者初步计算一下,《20条意见》明确要求制定细则的有四处,如果再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分别制定细则的话。

那么,针对一个互联网金融就将有10个发展监管等政策规定文件。这必将非常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甚至把其就此扼杀掉。

诞生于市场和民间资本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应该让市场机制去大浪淘沙、优胜略汰吧!【作者:余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