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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企业设立审批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

关键词:外商投资
发布时间: 2019-06-20 14:00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企业设立审批是怎样的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职业经理人小编为你解答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企业设立审批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家认监委2003.4.30.)、《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

二、申报条件

1、设立认证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3)、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要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检查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查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

(4)、法律规定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认证培训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教室等教学设施);

(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具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培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产品认证等)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3)、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5)、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认证咨询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具有5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咨询师或审核员(其中至少2人为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审核员)或同等资格的咨询人员};

(3)、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合同评审、咨询项目策划与咨询实施计划编制、咨询提供过程、符合性审核、咨询机构人员管理与培训、分支机构的控制(存在时)、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保密、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

(4)、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5、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

三、申请材料

1、外商独资/中外合资设立一般性材料

2、区县商务部门请示;

3、认监部门同意文件(认证咨询机构,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

4、可行性报告;

5、外方投资者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和业务介绍(3年以上服务经验);

6、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事程序

1、拟设立外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的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企业注册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

3、申请企业将上述材料报市商务委审批;

4、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作出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5、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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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职业经理人小编为你解答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

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

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

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

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

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

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

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政策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

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

,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三、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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